行政诉讼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关联行政诉讼法第几条-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主要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及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适用情形

  1.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这通常指的是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2. 审判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这里的“其他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只要这些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公正性,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的程序

  •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上述回避情形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 审判人员自查:审判人员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也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决定机关: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决定机关也有所不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如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由审判长决定。

注意事项

  • 及时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发现回避情形后及时提出申请,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 提供证据: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时,应当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以支持其申请。
  • 遵守程序: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关于回避申请的程序规定,如提交书面申请、参加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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