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目录外的医药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对于目录外的医药费,若用人单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伤治疗无直接关联(如过度医疗、非必要用药),则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且未明确拒绝支付,实践中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但法律无强制性规定,需结合地方政策或司法实践判断。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目录内外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目录外医药费属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未支付的部分”,用人单位需全额赔偿。
补充说明: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可提供医疗费用明细、工伤认定书等材料,我将进一步分析费用合理性及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