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仅因部分员工事假缺勤20天左右就取消年终奖福利待遇,这一做法是否合适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事假超过一定天数(如15天或20天)将取消年终奖”,且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等),且员工已知晓并签字确认,那么用人单位的做法可能具有合法性。但需注意: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无明确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仅以“缺勤20天”为由取消,可能涉嫌违法。因为:
从公平性角度分析
即使制度中有规定,也需考虑缺勤原因(如病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与事假的区别)、缺勤是否影响工作成果等因素。若员工因合理事由缺勤且未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完全取消年终奖可能显失公平,员工可主张按实际出勤比例发放。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