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标后签订日期前是否可以供应货物,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约定:
若定标后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明确同意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开始履行,则可以供应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例如: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后立即供货,合同后续补签”,或中标通知书载明“请于X日前开始供货”,且供应商实际供货、采购方接收的,视为合同已成立,供货行为合法有效。
若定标后未明确约定提前供货,或采购方未明确同意,则不建议擅自供应货物
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书面合同未签署且未实际履行),擅自供货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建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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