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自然也被包含在这一范围内。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了解该规定对女职工的具体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禁忌劳动范围: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对于公务员而言,他们同样享有这些保护措施。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公务员是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他们享有与该规定所保护的其他女职工同等的权益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