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老伴子女都确认妻子母亲意识已丧失,老伴能作监护人吗”,这涉及到我国法律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指定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一个人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的指定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然而,这一顺位的适用并非绝对,它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所有监护人具有同等的监护能力。如果前一顺位的监护人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那么就需要从其他顺位的监护人中进行筛选。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虽然老伴作为配偶在法律上具有第一顺位的监护资格,但是否能实际担任监护人,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监护能力。这包括老伴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其他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选等因素。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参考,如果老伴年事已高,自身也需要他人照顾,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情况,那么法院可能会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他更适合的人选作为监护人。例如,在“耄耋老人失能,谁当监护人?”的案例中,虽然老伴具有第一顺位监护资格,但因其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法院最终指定了成年女儿作为共同监护人。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能”或“不能”。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包括老伴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担任监护人的人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老伴具备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情况,那么他当然可以作为监护人。但如果存在其他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选,或者老伴自身存在不利于担任监护人的情况,那么法院可能会指定其他人选作为监护人。
最后,我建议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