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确实需要签字。送达回证是公安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已经进行送达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安司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时,会向收件人出示送达回证,并要求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这一签字或盖章的行为,是确认收件人已经收到诉讼文书的重要证据。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会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此时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行为也视为送达。
此外,送达回证的使用不仅限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情况下也都需要使用送达回证,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例如,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送达回证会和诉讼文书一起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退回。
因此,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或盖章是确认送达行为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必须由受送达人或其合法代收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