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司收取15000元咨询费未开发票的行为确实违法。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税务法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信息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收取15000元咨询费后未开具发票,直接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属于“应开未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若存在偷逃税款情形,还可能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及更高额度的罚款。
从合同履行角度
若你与信息公司签订了书面或口头咨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费用及发票开具条款,则未开发票还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你可要求信息公司继续履行(补开发票)或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因未开发票导致的损失,例如无法税前扣除的税费损失)。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即使未签订正式合同,你作为消费者支付了咨询费,信息公司也有义务提供合法交易凭证(发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信息公司补开发票或接受行政处罚。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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