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段英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1. 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 解释:这意味着,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案件中并没有实际的犯罪行为发生,或者犯罪行为非常轻微,不构成犯罪,那么调查机关有权终止调查,并撤销案件。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那么调查机关也应当终止调查。
    • 解释: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律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案件已过追诉时效,调查机关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3. 犯罪嫌疑人死亡: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那么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查。
    • 解释: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就无法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查。
  4.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法律依据: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
    • 解释:这些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在遇到这些情形时,也应当终止调查。

在终止调查的过程中,调查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 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撤销案件的理由和依据等。
  • 撤销案件决定书需要由调查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调查机关的公章。
  • 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还需要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调查机关还需要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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