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确实需要送达被申请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工伤认定是一个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程序。当中止工伤认定时,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工伤认定机构有义务将中止通知书送达给相关的被申请人,即用人单位和/或受伤劳动者(如果其不是申请人但受中止决定影响)。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送达中止通知书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被申请人了解工伤认定程序的当前状态,以及他们可能需要采取的后续行动,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或者准备应对可能的恢复认定程序。
以您提供的两个公告为例:
在清镇市芳草地烧烤店和罗忠翔的案例中,贵阳市工伤认定办公室明确发布了关于《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的送达公告,并指定了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的期限。这表明,即使无法直接送达给被申请人,工伤认定机构也会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送达义务。
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例中,该机构首先尝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给安徽木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邮件被退回。在多方联系无果后,该机构选择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指定了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来领取通知书的期限。这同样体现了工伤认定机构在送达中止通知书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需要送达被申请人的。这是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的重要环节。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送达困难的情况,工伤认定机构会采取公告送达等合法方式来履行送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