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属关系的两个单位能否联合作为两个乙方单位申请项目,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在于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亲属关系性质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具体分析如下:
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禁止“存在亲属关系的单位联合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若亲属关系属于“单位负责人同一”或“控股/管理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则直接违反上述规定,联合投标必然被禁止,否则可能面临投标无效、中标结果被撤销、罚款等法律后果。
若亲属关系仅为普通员工亲属(如两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夫妻,但无控股/管理关系),需进一步结合招标文件判断: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此类情形,则可能允许联合投标,但需提前向招标方披露亲属关系,避免后续被质疑“影响公正性”。
若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禁止亲属关系单位联合投标
法律未直接禁止普通亲属关系(如两单位股东为亲属但无控股关系)的单位联合投标,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特殊场景: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若亲属关系涉及“直接控股/管理”(如母子公司),则绝对禁止联合投标;
若仅为普通亲属关系(如两公司股东为兄弟),需结合采购文件要求判断,若未明确禁止,可尝试联合投标,但需重点披露亲属关系并证明无利益冲突。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亲属关系具体类型、项目性质等),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场景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