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能定性虚开吗-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经济纠纷

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能够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且可能同时构成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竞合,需根据具体情节承担刑事责任。以下从法律定性、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虚开发票行为的本质是“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的核心要件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具体包括:

  1. 无真实交易虚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虚开: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3. 非法代开:以他人名义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关键点:无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逃税、套取资金还是其他非法利益,只要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即构成虚开发票行为。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属于典型的“无真实交易虚开”,直接符合法律对虚开发票的定义。

二、构成要件:主观目的不影响行为定性,但影响量刑情节

  1.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无真实交易,仍通过虚开发票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具有直接故意。虽然主观目的是逃税,但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无需以“逃税成功”为前提。
  2. 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且发票金额、份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20万元以上)。

特殊情形:若行为人同时存在“虚开发票”和“逃税”两个行为,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竞合。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需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为前提,而虚开发票罪无需此要件。因此,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即可独立入罪,逃税目的仅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三、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风险

  1. 刑事责任:

    • 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虚开发票金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逃税罪:若虚开发票导致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后仍不补缴的,可能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处罚:

    •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规避风险的唯一途径是合法合规

  1. 杜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张发票均对应真实交易,避免因虚开发票陷入刑事风险。
  2. 合法税务筹划:若需减少税款,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成本扣除等)进行,而非通过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 及时自查整改:若已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应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若已被立案侦查,应积极配合调查,委托专业律师辩护。

总结: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构成虚开发票罪,还可能因逃税目的被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犯法律红线。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件细节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