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流标后询价法律依据-李禛成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两次流标后采用询价方式的法律依据及操作要点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五条,两次流标后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 前提条件:采购项目需属于货物类采购(服务或工程类不适用询价),且符合“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特征。
    • 程序要求:
      • 首次招标因投标人不足3家流标;
      • 第二次招标仍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且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 采购人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变更采购方式公告,说明流标原因及拟采用询价的理由,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操作流程要点

    • 审批与备案: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转为询价;未达数额标准的,可自行决定但需留存书面记录。
    • 询价小组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且应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询价过程规范:
      • 供应商需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结果需在指定媒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3. 风险提示

    • 流标次数限制:若两次流标后仍不满足询价条件(如非货物类、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需重新调整采购需求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他方式,不可强行适用询价。
    • 价格合理性审查:询价成交价不得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否则可能因“恶意低价中标”或“价格不实”被质疑或投诉。

建议:若您的项目已两次流标,需先确认采购标的性质(是否为货物类)、供应商不足的原因(如招标文件门槛过高),再按上述流程操作。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项目情况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