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招标流标2次后可不公开招标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批准,流标两次后的货物招标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而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货物招标流标两次后,若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操作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咨询相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