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流标 可以直接委托的法律依据-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连续两次流标后,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特定供应商签订合同,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具体依据如下:

1. 《招标投标法》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若招标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招标人可经批准后直接委托:

  • 两次流标后: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如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不足3家),招标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 特殊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可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委托。

程序要求:需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并说明直接委托的理由(如技术复杂、只有唯一供应商等)。

2. 《政府采购法》的直接委托规则

若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直接委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唯一供应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如专利、专有技术);
  • 紧急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重复采购:已通过一次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后续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资金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

程序要求: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保留采购文件备查。

3.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流标原因分析:需排除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导致流标的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
  • 审批文件留存:直接委托的决定需形成书面文件,并附上两次流标的公告、投标人名单等证据;
  • 公平性审查:若选择单一来源采购,需在指定媒体公示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若您遇到连续流标后需直接委托的情形,建议先核对项目性质(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流标原因是否合法,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如有具体案例,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为您分析合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