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此情况下仲裁告原来的公司主体是否可行,需分情况讨论,有可能可以告原公司主体,也有可能需要告新公司主体。
- 从劳动关系是否转移角度分析
- 劳动关系未转移:如果虽然社保和发薪换到了新公司,但员工与原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或终止,且没有与新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比如原公司只是委托新公司代发工资和代缴社保,那么员工与原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若因公司转卖等事宜产生劳动争议,员工仲裁告原来的公司主体是合理的,原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原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以原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
- 劳动关系已转移:若在公司转卖过程中,原公司已经与员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员工与新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员工与原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员工若就社保、工资等问题产生争议,一般应以新公司为仲裁对象,告原来的公司主体可能不会被支持。不过,如果原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员工仍可以针对原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申请仲裁。
- 从公司转卖的法律形式角度分析
- 资产转让:如果公司转卖只是单纯的资产转让,原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员工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一般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仲裁告原来的公司主体是可行的。例如,原公司将生产设备等资产转让给其他公司,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员工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原公司仍需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 股权转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的法人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原公司继续履行,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所以,若因公司股权转让引发劳动争议,员工仲裁告原来的公司主体是合理的。比如,新股东入主后,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员工可以要求原公司承担责任。
- 合并、分立:如果公司转卖是以合并或分立的形式进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变为合并或分立后的新主体,若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能需要以新主体为仲裁对象。不过,如果原公司在新公司成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员工也可以考虑将原公司和新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