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项目 投标时材料价格过高 合同说不调整 结算可以调整吗-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结论: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时材料价格通常不可以调整;但如果存在法定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况,则有可能在结算时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不调整”,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双方都应当遵守这一约定。在结算时,即使实际材料价格与投标时存在较大差异,发包方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承包方应当承担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在投标时对材料价格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评估,并自愿承担了价格波动的风险,与发包方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在结算时就不能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调整价格。
  2. 法定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

    • 重大误解:如果承包方在投标时对材料价格存在重大误解,例如由于信息不准确或者误解了市场行情,导致投标价格与实际成本相差悬殊,且这种误解对承包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为90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实际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 显失公平:如果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不调整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承包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发包方获得重大利益,且这种结果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例如,在投标后材料价格出现了异常大幅度的上涨,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承包方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完成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主张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从而在结算时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材料价格的上涨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变更合同,调整材料价格;如果协商不成,承包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变化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等条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承包方认为结算时材料价格应当调整,建议首先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市场价格调查报告、成本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价格的上涨情况以及对自己造成的影响,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