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合同可以不履行吗-杨甜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公司事务

破产企业合同并非当然可以不履行,其是否履行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并需遵循《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拥有解除或继续履行的决定权。这一决定权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职责之一,旨在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平衡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与考量

  1. 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若继续履行合同能够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如通过持续租赁获得高于违约成本的租金收入,且这些收入能用于清偿债务,则合同有可能被继续履行。

  2. 对方当事人的意愿与能力:对方当事人必须表现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且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例如,供应商有充足的货物供应,且愿意按约供货,同时破产企业需要这些货物以维持运营。

  3. 合同性质与破产无关: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因其性质特殊,通常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可以继续履行。

举例说明:假设一家破产企业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若供应商表示愿意继续供货,且货物对破产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同时继续履行合同能够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那么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情况

  1. 对债务人财产不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破产企业财产明显减少,如执行亏本的买卖合同会加剧债务负担,此时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合同。

  2. 对方当事人违约:当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不公平时,管理人可决定解除合同。例如,对方迟延交付关键设备,严重影响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且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补救。

  3. 管理人未及时回应: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法律视为合同已解除。

举例说明:若上述供货合同中,供应商表示无法继续供货,或者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破产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补救,那么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决定解除该合同。

四、管理人的担保责任

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担保,则视为合同已解除。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在继续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障。

五、法律后果与权益保护

  1. 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清偿权。这有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在继续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清偿。

  2.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但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排在较后位置,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因此,对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可能面临一定的损失。

六、建议与总结

对于破产企业合同的履行问题,破产管理人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合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意愿与能力、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若您在破产企业合同履行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