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 当事人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吗-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如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适用回避制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不直接适用回避制度中的“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程序,不过若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且影响公正性,可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公正。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回避制度的基本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
  2. 检察人员:如检察官、书记员等参与案件侦查、起诉的工作人员。
  3. 侦查人员:如公安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等。
  4. 书记员: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人员。
  5.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虽然他们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回避制度的适用有其特殊性。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问题

  1. 鉴定人:

    •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 若鉴定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人属于回避制度适用对象,但实践中通常通过更换鉴定人或由鉴定机构另行指派其他鉴定人等方式解决,而非直接适用回避程序。
  2. 翻译人员:

    • 翻译人员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语言翻译服务。
    • 若翻译人员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翻译内容的客观准确性,同样,翻译人员的回避也通常通过更换翻译人员来解决。
  3. 当事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 这类人员通常不是司法机关正式指派或聘请的,而是当事人自行聘请以协助其理解案件或提供专业意见。
    • 他们不属于回避制度直接适用的对象,因为回避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或正式指派、聘请的外部人员。
    • 然而,如果这类人员的存在确实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偏见),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换人员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障公正性的其他措施

即使当事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直接适用回避制度,刑事诉讼中仍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

  1. 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 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翻译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更换翻译人员。
  3. 法庭的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鉴定意见、翻译内容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四、实际操作建议

  1. 当事人:在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时,应仔细审查其资质和背景,确保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能力。如发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更换人员。
  2.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同时,应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异议和申请,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不直接适用回避制度中的“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程序,但若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且影响公正性,可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应共同努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