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单位在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只交社保不给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只要在离职前正常提供了劳动(例如未到离职日期前仍在岗工作),单位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即使员工提出离职,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
从工资支付规定的角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里的“解除或终止”包括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因此,单位不仅要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工资,还应在离职时结清所有未支付的工资。
社保缴纳与工资支付的关系
社保缴纳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与工资支付是独立的两项义务。单位不能以“已缴纳社保”为由免除支付工资的责任。即使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只要员工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必须支付工资。
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即使如此,单位也需先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再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主张赔偿,而不能直接扣发工资。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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