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中不履职怎么处理-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当遇到复议中不履职的情况,这通常指的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原行政机关或相关责任方未按照复议决定履行其职责。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依据、责任认定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即原行政机关)有义务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如果其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情形包括完全未执行复议决定内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仅部分执行关键条款等实质性违反决定的行为。

处理措施

针对复议中不履职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层级监督启动:

    • 复议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介入,通过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例如,如果某市住建局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省住建厅可以直接进行督办。
  2. 绩效问责机制:

    • 将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体系,对主要责任人实施扣分处理。如果某地因未落实复议决定导致考核指标降级,相关领导可能会被取消评优资格。
  3. 司法强制保障:

    • 如果经过催告后,原行政机关仍然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某县环保局拒不整改排污许可问题,经法院裁定后,可以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4. 纪律处分程序: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比如,某局局长因拒不执行土地确权复议决定被记大过。
  5. 履职督促程序:

    • 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制发《责令履行通知书》、约谈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等方式持续施压。例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多份督办函后,最终完成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新审查。

具体实施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复议机关或相关上级行政机关会首先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的通知,明确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执行复议决定。如果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复议机关可能会约谈其相关负责人,了解不履行的原因,并督促其重视并积极履行复议决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复议机关还可以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复议中不履职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通过明确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以及具体的处理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复议决定的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