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行凶者拿凶器追击时夺刀反杀属于特殊防卫 原因是什么-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结论:被行凶者拿凶器追击时夺刀反杀,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同时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详细分析:

  1. 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行凶者持凶器追击,显然已经构成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构成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2. 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

    •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如果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被行凶者拿凶器追击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因此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正当防卫必须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夺刀反杀的行为是直接针对行凶者的,因此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类严重暴力犯罪对防卫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法律允许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防卫行为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防卫行为仍然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量防卫行为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意图以及防卫的限度等多个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例说明:

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刘某持刀砍杀于某,过程中刀不慎落地,于某迅速捡起刀反击并最终导致刘某死亡。此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某的反击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且反击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刘某本人。虽然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但在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下,不属于防卫过当。

建议:

  •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公民应冷静判断、合理防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 如果防卫行为可能涉及法律纠纷,建议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的正当防卫行为。
  •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