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以下是具体分析:
定义与性质差异:
-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发生在仲裁程序中,是仲裁庭的一种职权行为,但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调解的结果通常具有终局性,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仲裁庭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行政调解:则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调解行为基于行政职权,但同样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政调解的结果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或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
主体与程序不同:
- 仲裁调解的主体是仲裁庭,其程序遵循仲裁规则,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调解、裁决等步骤。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和协商。
- 行政调解的主体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其程序相对灵活,通常包括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步骤。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律效力与执行:
- 仲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仲裁庭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仲裁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与建议:
仲裁调解与行政调解在定义、性质、主体、程序以及法律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仲裁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如果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了调解相关的问题,或者对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