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再审-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6-06-08 行政纠纷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是可以启动再审的多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新证据指的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和二审都基于现有的合同文本和相关交易记录作出了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这些邮件能够证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了与合同约定不同的补充协议,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认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即原生效裁判据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但判决书中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如监控录像模糊不清,无法清晰显示被告的行为过程,或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是伪造的,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供了一张借条作为关键证据,后经鉴定,该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为,那么这张伪造的借条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质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论和说明。如果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信,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情况。
    • 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本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却错误地适用了《民法典》的合同编规定。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合议庭的人数、成员资格等。同时,审判人员在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回避。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包括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等。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权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诉讼。如果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就作出缺席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法院的判决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如果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如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就可能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审理。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情形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当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再审的条件,或者对再审程序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