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标合同暂定中标价460万 合同注明最终结算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许振新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该中标合同中暂定中标价与最终结算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约定,意味着460万仅为初步估算价格,最终合同价款需根据实际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460万。以下从法律性质、结算规则、风险分配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性质:暂定价与结算价的区分

  • 暂定中标价(460万):属于合同签订时的预估价格,通常基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初步设计图纸编制,其作用是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的基础价格,但不具有最终结算效力。
  • 最终结算价(按实际工程量):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则最终价款需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2. 结算规则:实际工程量的认定与调整

  • 工程量确认程序: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量计量规则(如按月计量、分段计量)、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及审核流程。若未约定,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7章执行。
  • 变更与索赔:若实际工程量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原因增减,需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处理。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变更超过10%的部分需重新报价”或“单价按投标时综合单价调整”。
  • 风险范围:合同通常约定风险范围(如材料价格波动±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价款。若未约定,可能引发争议,需结合行业惯例或司法解释处理。

3. 风险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发包人风险:需承担设计缺陷、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导致的价款增加风险,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如返工),发包人可主张扣减。
  • 承包人风险:需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暂定价,可能面临利润减少;若因自身效率问题导致工期延长,可能承担逾期违约金。
  • 审计风险:若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则需注意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审计法》第22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论仅对被审计单位有效,承包人可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量确认、变更签证等程序,保留书面证据;若发生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必要时可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诉讼解决。如有具体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