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需要在25号上班,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及实际通知内容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离职/调岗等情形下的最后工作日截止时间(如“最后工作日为当月25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此时公司要求“上到25号”属于明确的工作安排,员工需正常出勤并完成工作交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或违反公司制度,影响离职手续办理(如工资结算、离职证明开具等)。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公司通过书面通知(如邮件、调岗单等)明确要求“上到25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公司单方面通知且未与员工协商,员工可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如工作交接需要、项目收尾等)。若理由合理,建议配合出勤;若无正当理由(如恶意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可拒绝并保留书面异议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若公司仅口头要求“上到25号”,无书面依据
口头通知效力较弱,员工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确认。若公司拒绝,员工可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出勤,同时保留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如录音、聊天记录),以防公司以“旷工”为由扣减工资或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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