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针对您提出的“乡党委通知离职后拿村支书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书同意但村长不同意给”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村级组织内部的决策程序以及工资福利的分配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分析角度一:乡党委通知的效力
乡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其发出的通知在村级组织中通常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然而,具体到工资福利的分配,这往往还需要结合村级组织的内部规定或村民自治章程来确定。如果乡党委的通知是基于相关政策或法规,并且明确规定了离职后应享受的工资待遇,那么这一通知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在此情况下,村长不同意支付,可能涉及到对通知内容的理解或执行上的分歧。
分析角度二:村级组织内部决策程序
在村级组织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通常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表决。如果关于离职后工资待遇的分配问题并未经过这样的民主决策程序,那么村长的不同意可能反映了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就这一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议。
分析角度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您可以:
建议与提醒:
最后,如果您在处理此问题的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难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