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李志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劳动纠纷

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特定性与平等隶属性相结合

    • 主体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这种特定性确保了劳动关系双方的身份明确,便于法律规范和调整。
    • 平等隶属性: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性体现在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等多个方面,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重要特征。
  2. 产生于劳动过程并具有排他性

    • 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例如,一个员工在工厂里操作机器生产产品,这个过程中员工与工厂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 排他性: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者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除外)。这种排他性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明确性。
  3. 有偿性与以劳动为目的

    • 有偿性: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形式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这种有偿性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经济属性。
    • 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4. 法定性与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

    • 法定性: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调整。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和要求。
    • 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劳动关系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5. 继续性

    • 劳动关系通常不是一次性的交易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持续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持续地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其持续时间有所不同,但总体都体现了一定的继续性特点。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法律建议:

  •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 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但处理方式应当合法合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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