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互动和法律关系的本质。以下是对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成立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劳动者则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管理与报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体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法律关系。
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有直接关联,是用人单位实现其业务目标所不可或缺的。
二、新型用工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在新型用工形态,如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以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例,尽管平台企业可能多与骑手签订劳务合同,甚至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工资,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仍需基于以下三重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劳动者需本人亲自完成配送工作,不得随意转包、委托他人替代,且提供的劳务必须属于平台企业常态化主营业务。
人格从属性:平台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约束管理机制,包括日常考勤打卡、统一派单调度、服务规范考核等,即平台对劳动者实施持续性、支配性劳动管理。
经济从属性:劳动报酬需由平台企业支付,即使平台企业委托第三方代付,也不改变支付性质。劳动者在同一平台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也是认定经济从属性的重要因素。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证据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四、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实际用工的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但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之间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五、争议解决途径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与报酬、业务组成部分等。在新型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但基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三重审查标尺,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程序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