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 可否起诉要求必须开具专用发票-贾卫龙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经济纠纷

工程款纠纷中,您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支付工程款后,收款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您可直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和第577条(违约责任)支持您的诉求,同时可能判令对方承担逾期开票的违约责任(如赔偿税款损失)。

  2.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
    即使合同未约定开票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仍可主张:

    • 行政途径: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对方未履行法定义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
    • 民事诉讼:以”附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支持您的请求,但需注意:若对方已开具普通发票或无法开具专票(如小规模纳税人),法院可能驳回专票请求。
  3. 实务操作建议

    • 证据固定: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对方未开票的材料;
    • 诉讼请求设计:可同时主张”开具专票”和”赔偿税款损失”(如因未取得专票导致多缴纳的税费);
    • 税务合规:若对方拒不开票,您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符合条件),但相关税费可能需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若对方已注销或丧失开票能力,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困难。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开票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从源头规避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