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需分情况讨论:
若合同因违约方原因未履行,且定金未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已转化为违约赔偿性质,收受方需就实际收取的定金金额开具发票(如为赔偿款,可按“赔偿金”项目开具)。若未退还定金,则发票金额应与定金实际收取额一致。
若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解除未履行,且定金退还
若定金已全额退还,则无需开具发票(因未发生实际交易)。若仅退还部分定金,收受方需就未退还部分开具发票,项目可注明为“定金”或“预收款”,并备注合同未履行原因。
若定金已抵扣合同价款但合同未实际履行
例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没收定金并用于冲抵损失。此时定金性质已转化为赔偿,收受方需就没收金额开具发票,项目选择“违约金”或“赔偿金”,并附情况说明。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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