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白施工合同(即“阴阳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的情况下,确定仲裁主管需分情况讨论,以下是具体分析:
- 以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黑白施工合同中,对外那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其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原则上是无效的。而真实意思表示体现在对内那份合同(“黑合同”)中,如果“黑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应当依据该仲裁条款来确定仲裁主管。
- 举例说明: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较低,同时签订了一份实际履行的“黑合同”,约定了真实的工程价款以及仲裁条款,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当双方就工程价款等事项发生争议时,由于“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按照“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由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主管该争议。
- “黑合同”无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无效时
- 无仲裁条款情况:如果“黑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又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那么双方发生争议后就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仲裁条款无效情况:即便“黑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如果该仲裁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那么该仲裁条款也无效,双方同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例如,“黑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包括与合同无关的侵权争议,均提交仲裁”,其中与合同无关的侵权争议不属于可仲裁范围,该仲裁条款部分无效,若整体被认定无效,则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在黑白施工合同情况下确定仲裁主管较为复杂,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仲裁条款的效力等因素。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面临相关实际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