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退职工回劳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予什么补偿-陈胤桦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将职工退回劳务公司时,是否需要支付补偿以及补偿标准,需根据退回原因、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及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因用人单位原因退回(如经营困难、岗位撤销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若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公司的,劳务公司需按以下情形处理:

    • 若劳务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若劳务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的:或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
      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若劳务公司直接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未提前30日通知,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2. 若因劳动者原因退回(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试用期不符条件、严重违纪)或第40条(如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退回,且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

    •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程序合法性,如提前通知、举证等)。
  3. 若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退回(如不可抗力、企业迁移等)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若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原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退回后,劳务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终止的,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同第1点)。

关键提醒:

  • 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实际用工单位(退回方)一般不直接支付补偿,但若劳务派遣协议另有约定,可能涉及连带责任;
  • 补偿计算基数需排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等,仅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补贴”等常规收入为准;
  • 若劳务公司未依法支付补偿,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退回原因、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职工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等信息,以便更精准计算补偿金额。如有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