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属劳动关系吗-娄慧鹏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劳动纠纷

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但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符合劳动关系其他特征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特别是针对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其构成劳动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劳务关系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表明,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
  2. 法律原理:

    • 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其主体有特定要求,即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出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能够安享晚年,避免因继续从事高强度工作而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同时,这也促使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及时更新员工队伍。
  3. 实际例子:

    • 假设农民工老王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时,他若继续在某工地工作,与工地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1.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

    • 如果超龄农民工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 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3. 实际例子:

    • 假设农民工老李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厂工作并接受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风险与建议

  1. 风险:

    • 即使双方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能无法享受与年轻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如工伤保险等)。
  2. 建议:

    • 用人单位在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时,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相关问题,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并详细约定用工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
    • 对于超龄农民工而言,也应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用工性质,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案例等多个因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