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岗位津贴,需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岗位津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若岗位津贴被明确纳入该范畴(例如合同中写明“底薪+岗位津贴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加班时应按包含岗位津贴的基数计算加班费。
示例:合同约定底薪3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且注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则平日加班费为5000÷21.75÷8×1.5,周末加班为5000÷21.75×2。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岗位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此时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判断:
若岗位津贴属于“浮动性奖金或福利”
若岗位津贴与出勤、绩效挂钩(如“满勤奖”“业绩提成”),则通常不被计入加班基数。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基数仅包括“固定发放的工资性收入”,浮动部分需排除。
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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