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向中标方承揽工程 怎么定性-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合同纠纷

公职人员向中标方承揽工程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具体定性需结合行为细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常见定性方向如下:

  1. 违反廉洁纪律或公务员法规定(行政违法层面)
    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中标方承揽工程(如通过打招呼、暗示等方式干预中标结果,或利用职权为中标方谋取利益后承揽工程),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廉洁奉公,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廉洁纪律条款。此类行为通常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处理,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2. 构成受贿罪(刑事犯罪层面)
    若公职人员以“承揽工程”为名,实际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中标方财物(如工程利润分成、干股、现金等),且数额达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般3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关键要件包括:

    • 利用职务便利:如利用审批、监管、验收等职权影响中标结果;
    • 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使未实际谋取,只要承诺或暗示会谋取利益即可构成;
    • 收受财物:包括直接收受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
      若查实,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特殊情形)
    若公职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操作(如违规干预招投标、放松监管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工程质量问题、国家资金损失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但此情形需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与单纯承揽工程的行为需严格区分。

  4. 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若参与招投标操纵)
    若公职人员与中标方事先通谋,通过泄露标底、操纵评标等方式帮助中标方中标,再承揽工程,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但此情形需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招投标环节的违法操作。

实务建议:

  • 行为定性需结合证据:如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造成损失等,需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
  • 公职人员应主动回避:根据《公务员法》及招投标法规,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揽活动;
  • 中标方亦可能涉罪:若中标方通过行贿获取工程,可能构成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向犯。

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行为模式、金额、后果等细节分析,若有相关线索或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进一步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