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 可否主张优先权-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合同纠纷

在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条件是工程质量合格,而非合同的有效性。
  2. 法律分析: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包括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往往需垫付大量资金,若因合同无效而剥夺其优先受偿权,将直接损害建筑工人的权益,违背立法初衷。
    • 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3. 实际影响:

    • 若挂靠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其有权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并就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发包方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挂靠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如银行、供应商等)获得清偿。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则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法律分析:

    •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包括挂靠人)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即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将不符合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因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那些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提供了合格工程)的承包人的利益。
  3. 实际影响:

    • 若挂靠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达到合格标准,其将无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时,挂靠人可能只能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损失赔偿,但这将面临更大的举证难度和法律风险。

三、特殊情形下的考虑

  1. 发包方知晓挂靠行为:

    • 若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即知晓挂靠行为的存在,且未提出异议,这可能被视为发包方对挂靠行为的默许或认可。在此情况下,挂靠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发包方可能难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2.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责任划分:

    • 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挂靠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被挂靠单位可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责任。

四、建议与总结

  1. 建议:

    • 挂靠人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应谨慎行事,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采用挂靠等违法行为承揽工程,以降低法律风险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 在面临合同无效等法律纠纷时,挂靠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等),以便在主张权利时提供有力支持。
    • 如有需要,挂靠人可以直接向我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总结:

    • 在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挂靠人能否主张优先权主要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工程质量合格,挂靠人一般仍享有该权利;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则挂靠人不享有此权利。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