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 劳务派遣员工怎么办-康煜丰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时,劳务派遣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明确责任主体,区分过错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如未提供劳动保护、违法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员工需先明确责任主体:
  • 若过错属于用工单位(如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等),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员工可同时向两方主张权利;
  • 若过错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合同等),员工应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责,用工单位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可能因选任派遣单位存在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建议:员工可先收集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违法指令记录等),明确过错方及具体违法行为,再针对性主张权利。

  1. 根据过错类型,选择维权路径
  • 若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强迫危险作业等),员工可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此时,用工单位的过错会成为员工“被迫离职”的合法理由,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补偿责任。
  • 若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员工人身损害(如工伤、职业病),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工单位作为实际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若存在选任、监督过失(如未审查用工单位资质),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员工可同时起诉两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将两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确认责任主体并赔偿损失。
  1. 特殊情形:用工单位退回员工的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用工单位仅在以下情形可退回员工: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员工严重违纪或失职;
  •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若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员工(如因员工拒绝违法指令而报复性退回),属于违法退回,员工可要求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若劳务派遣单位因此解除合同,员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行动建议:

  1. 立即固定证据(如书面通知、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用工单位的过错行为;
  2. 根据过错类型,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如被迫解除通知、索赔函),明确诉求;
  3. 若协商无果,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注意时效),或向法院起诉(涉及人身损害时可直接起诉);
  4. 若涉及工伤,需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再主张工伤赔偿。

提示: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权益保护需同时关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建议根据具体过错类型选择最优维权路径。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