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以下赔偿或权益:
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差额部分。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或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符合法定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加付赔偿金(需劳动行政部门先行责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若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注意:此赔偿金需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为前提,劳动者不可直接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
其他潜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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