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社保缴费基数应包含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缴费基数应依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合同约定仅以“标准工资”为基数,排除奖金等合法收入,属于缩小缴费基数范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实践操作层面
社保部门在稽核时,会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含奖金),若企业未按实际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例如,某地人社局曾查处企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少缴社保的案例,最终责令企业补缴差额并罚款。
员工权益保护
若企业执行此类条款,员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企业协商调整缴费基数;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