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2005废止了吗-邹连香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劳动纠纷

结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并未废止,目前仍作为处理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重要依据。以下从法律背景、核心内容及实务建议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背景与效力

  1. 发布目的
    该通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解决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现行效力
    截至目前,该通知未被任何新法规废止或替代,仍属于有效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时,仍会直接引用该通知作为裁判依据。

二、核心内容解读

根据通知规定,劳动关系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可参考特定凭证:

1. 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 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绩效考核),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 业务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快递员配送属于物流公司核心业务)。

示例:
若某外卖骑手需每日打卡、接受平台派单规则约束、佩戴统一标识,且收入按接单量结算,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若骑手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区域,仅通过平台接单获取佣金,则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2. 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证据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参考以下凭证:

  • 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电子转账凭证);
  • 工作证件(如工牌、服务证);
  • 招聘材料(如登记表、报名表);
  • 考勤记录(如签到表、电子打卡记录);
  • 其他劳动者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举证责任:工资支付记录、招聘材料、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若无法提供,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建筑领域分包: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时,仍需对劳动者权益承担责任。
  • 挂靠经营:个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时,实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实务建议

  1.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入职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 争议发生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协助取证。
  2.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合作”“承揽”名义规避劳动关系。
    • 完善证据留存:建立工资支付、考勤记录等台账,以备争议时举证。

四、法律依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要求)。

总结:该通知目前仍有效,是处理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核心依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重视证据的留存与管理,必要时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