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或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方式要回执行款,具体如下:
行使代位权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操作方式:在本案例中,被执行人虽已注销,但存在到期债权且已被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即到期债权的债务人)的债权,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 注意事项: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适用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注销时存在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例如,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操作方式: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注销的相关文件、未依法清算的证据等。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 注意事项: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参与分配
- 适用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被多个债权人查封冻结,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 操作方式: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会根据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性质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各债权人。
- 注意事项:参与分配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对分配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