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签合同前发现专家评审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避免签订错误合同,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暂停合同签订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依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操作要点:采购人应立即暂停与原中标候选人的合同签订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或后续纠纷。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重新评审
若评审错误属于客观性错误(如计算错误、评分遗漏、资格条件误判等),采购人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若复核确认错误属实且影响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修正错误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例外情形:若错误涉及主观性判断(如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估等),且无法通过客观标准修正,则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若评审错误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如专家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采购人应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财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暂停采购活动,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合规要求:采购人需保留评审错误的相关证据(如评标报告、专家打分表、现场录音录像等),以备财政部门核查。
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建议行动步骤:
若涉及复杂情形(如评审错误与供应商串通投标、专家重大过失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适用及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