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虽然该条款直接提及的是“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但并未排除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未恢复时申请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实际上,当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如果伤情确实未恢复,且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那么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应当允许其申请重新鉴定。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伤情未恢复,且认为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其当前的劳动能力状况,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复查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资料、诊断证明以及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件,以证明伤情未恢复且可能影响劳动能力。
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