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校能否确定劳动关系的判例-郭君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劳动纠纷

在探讨教师与学校能否确定劳动关系的问题时,我们可以结合一个具体的判例来深入分析。

判例概述: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戴某与被告菏泽某中学签订了书面的《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戴某在该中学从事地理学科的教学工作,但在整个教学期间,他一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来,这一情况被反映至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中学在接到反馈后,多次书面通知戴某调整工作岗位至非教学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戴某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他与中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争议焦点聚焦在“未取得相应资格前提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上。法院认为,尽管戴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但这并不能否认他与中学之间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国家设定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教师资格证的劳动者就不能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

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法院认为,中学在接到投诉后,多次书面通知戴某调整工作岗位,并未降低其工资待遇,这一行为本质上是让戴某所从事的工作合理合法化,符合内部管理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因此,法院认定中学并未违法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关系,驳回了戴某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法律分析与建议:

  1. 资格准入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 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纠纷时,我们需要以“二分法”的方式区分资格准入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无相应准入资格,并不一定意味着提供劳动的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然而,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劳动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劳动合同的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无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3. 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确保自己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和条件,以避免因无资质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职业风险。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严格审查劳动者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劳动者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和资格。同时,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教师与学校之间能否确定劳动关系,并不完全取决于教师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在符合劳动关系定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即使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也可能与学校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然而,为了遵守法律法规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劳动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