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黄舜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劳动纠纷

在处理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时,我们通常会依据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以下我将结合两个具体的指导性案例,来详细阐述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一: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在这个案例中,外卖骑手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专送骑手,并受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尽管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被要求进行人脸识别并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且后续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为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仅凭这些协议作出认定,而是深入考察了实际的用工事实。

法院发现,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接单后不得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特殊情况需申请订单调配,且受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和骑手排班。此外,圣某欢的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均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也由该公司确定。这些事实表明,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注重实际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的原则。

案例二: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在这个案例中,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徐某申订立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同样没有仅凭这些协议作出认定。

法院发现,尽管协议中约定了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郎溪某服务公司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却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此外,徐某申在从事配送工作时,需遵守郎溪某服务公司的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且其工作的持续性也表明其并非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这些事实表明,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注重实际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的原则。

总结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即使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等协议,法院也不会仅凭这些协议作出认定,而是会深入考察实际的用工情况。如果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那么法院将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我们应注重收集和分析实际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的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