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案例-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劳动纠纷

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用工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下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详细阐述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概述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公司”)与某网络平台签订服务承揽合同,负责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随后,郎溪公司与徐某申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但徐某申实际在站点接受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后因工伤认定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认定标准分析

  1. 人格从属性: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表明其工作受郎溪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2. 经济从属性:徐某申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郎溪公司对其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体现了经济上的依赖性。
  3. 组织从属性: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是郎溪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其工作是郎溪公司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了徐某申的工作情况、报酬支付、业务组成等因素,认定徐某申与郎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某配送公司与万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概述

某配送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至配送公司工作。后万某经介绍至配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在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并受伤。配送公司认为与万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万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标准分析

  1. 主体资格:配送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万某作为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劳动管理:万某的工作是由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并安排,万某在配送过程中也接受该工作人员的支配与管理,体现了劳动管理上的从属性。
  3. 业务组成:万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配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进一步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配送公司与万某之间的实际情况,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

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1. 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劳动管理: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业务组成: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以及实际用工情况,来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