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薪资计算时使用当月日历天数还是应出勤天数-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劳动纠纷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薪资计算时,应使用当月日历天数作为计算基数,而非应出勤天数。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计算时需以实际日历天数为基数,而非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后的应出勤天数。例如,若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当月日历天数为30天,则日工资为6000÷30=200元;若停工留薪15天,则应支付200×15=3000元。

  2. 立法目的与公平性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核心是保障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其计算方式需体现“无过错补偿”原则。若采用应出勤天数,可能因企业排班差异(如单休、综合工时制)导致同岗位职工薪资计算结果不同,显失公平。例如,单休职工月应出勤26天,若按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工资(6000÷26≈230.77元),停工15天可获3461.54元,比按日历天数计算的3000元高出15.38%,这显然违背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立法初衷。

  3.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工资构成范围: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但需扣除加班工资(因停工留薪期本身不涉及加班)。
    • 特殊工时制处理:即使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停工留薪期薪资仍按日历天数计算,企业不得以“未实际出勤”为由扣减。
    • 证据留存:企业应保留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条),以备劳动监察或仲裁时举证。

总结:工伤停工留薪期薪资计算需严格以日历天数为基数,确保职工收入不受工时制度或企业排班影响。若企业未按此标准支付,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差额。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