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兼职的定性,这主要涉及到兼职人员的身份、兼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期间的职责与限制,以及相关的经济报酬问题。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答:
一、兼职人员身份与审批程序
退(离)休领导干部:
-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 审批程序通常涉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审批,并可能需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70周岁,且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在职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
- 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也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 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处级及以上人员需由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兼职期间的职责与限制
职责:
- 兼职人员应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限制:
-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 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三、经济报酬问题
报酬限制:
- 兼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 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报告与审核:
-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四、特殊情况与备案要求
中央管理干部:
- 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备案报告内容:
- 备案报告应包含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总结与规范
- 社会团体兼职的定性主要基于兼职人员的身份、兼职的审批程序、兼职期间的职责与限制,以及经济报酬问题。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 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履行审批手续或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回答您关于社会团体兼职定性的问题。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