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保险人有“义务”调取对方信息,但相关条款隐含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需主动调查或核实信息的职责。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协助义务
该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其未能履行协助义务,保险人可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拒赔。
隐含逻辑:保险人虽无直接“调取信息”的义务,但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信息,并在对方不配合时免除部分责任。这间接要求保险人需主动核实信息真实性,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核定义务
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核定结果需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隐含逻辑:核定过程必然涉及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信息的调查。若保险人未主动调取关键信息(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据等),导致核定结果错误,可能构成违约或滥用权利。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人禁止行为
禁止保险人拒不依法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或拖延、拒绝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隐含逻辑:若保险人因未调取必要信息而拒赔,可能被认定为“拒不依法履行义务”,需承担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医疗费用保险的调查权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拒赔的,需证明已通过合理方式提示被保险人注意该义务,且未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
直接关联:该条款明确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中需主动调查,否则可能丧失拒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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